
骑电动车戴头盔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电动车驾驶人不带专用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
(二)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的;
(三)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引用法规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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