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
2、致部属自杀、自残重伤或精神失常的;
3、虐待三人以上或多次虐待部属的;
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
5、引发案件、事故的;
6、致部属多次逃离部队,或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7、社会影响恶劣的。法律依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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