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复核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4、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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