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4、其他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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