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记2分,罚款2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违者罚款200元,扣2分。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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