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
对锁骨骨折的伤残鉴定情况,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当然,要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不过,也要注意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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