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5年。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和第三条规定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的规定,旅游营运载客车的强制报废年限10年,经检验合格的可延长10年。
引用法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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