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交通肇事者手段的恶性程度,即交通肇事者在事后是否存在逃逸或者是积极挽救受害者等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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