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有在住房安置选点的安排上要科学合理,尽量就近安置;同时也要完善安置小区附近的配套设施,让安置人民享有一定的生活水平等政策。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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