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合同法》已经失效,《合同法》中第四百二十一条关于行纪合同的释义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来解释,即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第三人违约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一条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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