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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释义有什么
《合同法》已经失效,《合同法》中第四百二十一条关于行纪合同的释义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来解释,即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第三人违约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法律依据:《
二、对于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释义是什么
对于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失效,民法典对于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是第九百五十八条,释义是: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该生效合同直接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
三、行纪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是双务的、有偿的、非要式的、诺成合同;以及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
四、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有什么内容
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有下列内容:请求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从事贸易活动;向行纪人发出价格等指示;接收行纪人的贸易成果;以及补救权、索赔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
五、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2、行纪合同具有委托性质,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3、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4、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