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有下列请求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从事贸易活动;向行纪人发出价格等指示;接收行纪人的贸易成果;以及补救权、索赔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五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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