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开发商没有取得合格的证书的;
2、开发商违反约定延期交房,并且经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居住的;
4、开发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就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5、虽然获得批准但是没有告知购房人的;
6、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等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引用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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