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七)离休、退休的;(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出境定居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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