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股权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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