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2、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3、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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