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购买条件同等;
2、尚在法定期限内,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内;
3、权利主体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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