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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