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合同法现在已经失效,第七十四条已经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取代,其中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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