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引用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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