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法人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2、工商登记变更表;
3、公司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二)纳税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引用法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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