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对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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