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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