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股东大会召开,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就是属于程序瑕疵。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的股东对于公司决议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引用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条第四十条
《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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