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转让,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转让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引用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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