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足下列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2、保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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