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可以修改劳动合同的。但是修改的劳动合同的不能是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作出的,也不能约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修改后的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否则,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引用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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