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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