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庭辩论应当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相互辩论的顺序进行;
2、前述过程中,任何参庭人员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否则,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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