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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