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具有法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2、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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