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注册外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
1、有符合条件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规定,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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