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单位没有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或者在前份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上海市的规定,二倍工资是正常出勤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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