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没有特指的情况下,都将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合称为可撤销的合同,受害方请求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通称为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称为撤销权人。
引用法规
《合同法》 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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