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按照合同设立;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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