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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