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履行地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根据补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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