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引用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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