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由法院在判决刑罚时附加适用。《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若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则应当剥夺政治权利;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则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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