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要把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这个条件,如果所散布的并非虚伪事实,将不能构成本罪。在具体的定罪量刑时,应着重区分本罪的行为,与对企业和商品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尤其是揭露药品、保健品、食品等可能对人身有负面影响的舆论、专业意见,应当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舆论或者专业意见确为虚假信息、虚伪事实后,方可认为该舆论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性质。不宜在舆论或专业意见未被证明真伪的情况下,就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由实施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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