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重新承受土地的;
3、承受荒地用于农、林、牧、渔项目开发的;
4、财政部或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免征项目。法律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引用法规
《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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