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是
1、告知保管物有关情况的义务;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寄存人的权利
1、随时领取保管物;
2、保管物毁损的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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