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当场制作认定书。对于其他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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