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地点可以为保险公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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