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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