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如因搜集证据的需要被扣留,一般不超过五日。如果需要对此进行检验、鉴定、则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具体的扣留时间视实际情形而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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