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有
1、肇事者报案后,没有按照规定等候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驾车逃离现场的;
2、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者弃车逃跑的;
3、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逃跑过程中致人死亡或重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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