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客体灭失。如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
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
3、依法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
5、依法强制消灭。如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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