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警察执法时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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