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
3、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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